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土地征收科科长韩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韩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长职务便利,在负责辖区土地出让审批工作中,通过虚增征地补偿标准、伪造评估报告等方式,多次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行贿,累计涉案金额4.2万元。其通过现金、购物卡等手段向土地审批负责人张某等人行贿,以换取对特定地块的优先出让权。2022年5月,群众举报韩某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发现其多次行贿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韩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但二审期间主动悔罪并提供关键证据,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出现程序瑕疵,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损失逾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韩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行贿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通过多次行贿破坏土地出让公平性,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