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周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周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局长职务时,利用其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的职权,多次接受多家供应商请托。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打招呼、操纵评标程序等方式,帮助上述企业违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累计收受好处费共计12万元。涉案资金均通过周某亲属账户存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高档消费。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周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周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经审计确认,其涉案项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360万元。案发后,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已被依法终止,涉案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某市纪委监委对周某立案审查调查,经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未退缴的4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斡旋受贿新型腐败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