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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卢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环境污染整治项目审批、执法检查结果认定等工作中,多次向该省环境执法支队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通过虚构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伪造监测数据等手段,帮助3家化工企业规避行政处罚,累计非法收受现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25万元。2021年12月,纪委监委在查处某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卢某存在利益输送线索,经初核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多次宴请、礼物馈赠等方式实施行贿行为。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仍有45万元用于个人海外置业及奢侈品消费。该行为导致多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未被及时查处,造成生态修复费用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进行复查,最终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境领域领导干部必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环境执法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