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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肖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肖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与多家企业勾结虚构生态修复合作项目。通过伪造合作协议和投资凭证,以'合作开发'名义收受企业投资款共计125万元,其中5万元至20万元不等。涉案资金实际未投入项目,肖某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流转,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肖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因资金违规使用未能有效实施,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审程序终结。

判决结果

肖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借合作投资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凸显基层环保部门监管漏洞与权力寻租风险。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