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王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王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核查的职务便利,接受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请托,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伪造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为李某在改制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提供帮助。王某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累计金额达12.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7.5万元被其家人消费。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开展国企改革专项巡视时发现王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审计报告,确认其行贿行为。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导致涉案企业因改制程序违规被责令重新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被李某胁迫。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9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王某行贿行为属实。
判决结果
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12.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关联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改制中权力寻租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