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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处级干部孙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产处置的职权,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多次向改制企业负责人索取财物。在某国企并购项目中,孙某收受改制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李某转交改制企业原董事长,其余款项用于支付李某个人债务。2021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资产流失线索时,发现孙某与李某的资金往来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孙某通过第三人行贿导致改制资产估值虚高320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480万元。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锁定后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行贿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有罪判决,因证据存在瑕疵,孙某提出上诉后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的行贿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鉴于退赃积极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亲属关系规避行贿犯罪,凸显国企改制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