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苏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苏某在某市司法局任职期间,利用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案件材料、降低处罚标准等方式,先后12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现金共计280万元。该笔款项被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及个人消费,其中部分资金通过虚列办公用品采购的方式进入司法局账户。2023年8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财务异常,经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对苏某立案调查。苏某在审查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起行政处罚案件违法处理,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百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职权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法治权威与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