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科宋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宋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审批及招投标环节中,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请托,多次向相关科室负责人打招呼并提供关键信息,帮助该公司获取中标资格。通过中间人转交方式,分六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存入其弟名下银行卡,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30万元购置奢侈品。2023年3月,某市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工程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宋某违法犯罪事实。案发后宋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导致某市政项目因违规操作造成300万元公共资金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寻租乱象,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