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环保集团厅级干部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环保集团副总经理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虚构项目验收材料、违规降低环保标准等方式,为某化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礼品,累计金额达280万元。赃款通过境外账户转移并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8月,某省巡视组在专项巡察中发现余某所在单位项目审批存在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余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直接导致某重点流域治理项目未达环保标准,造成生态修复费用增加500万元,同时引发公众对环保政策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余某立案调查,同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依法进入一审程序。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利用环保审批权谋私的违法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生态治理领域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