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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处长蒋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处处长期间(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利用负责土地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需求、违规降低竞拍条件等方式,先后向6名相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2.5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在某开发区土地出让过程中,通过亲属账户分4次支付5万元给原副局长张某;在另一地块招拍挂前,向规划设计院负责人李某行贿8万元;还通过私下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形式向多名监管人员输送利益。2022年4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蒋某所在部门土地出让程序存在重大异常,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行贿事实。该行为导致3宗土地出让项目流标,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损失380万元,严重破坏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2022年5月某市监委对蒋某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4年,蒋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行贿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人员在土地出让环节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严重性,警示相关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