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李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李某在担任某县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18年至2021年,李某通过虚增土地补偿费用、伪造项目审批材料等方式,先后向某县自然资源局三名厅级干部行贿,涉案金额累计达1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投资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土地违规审批案件时发现李某行贿线索,经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出让程序违法,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土地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