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周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周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为某建材企业负责人张某在市政工程招标中提供关照。周某以所谓'共同投资'名义收受张某现金3.8万元,实际并未进行任何资金投入。2020年,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办张某涉嫌行贿案时发现周某违法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不公平竞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87万元。案发后,相关供应商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中标资格,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合作投资为名的新型腐败变种,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