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何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间,何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出让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方式收受他人财物。具体手段为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借款5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并承诺归还本金,实则未归还且未支付利息。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子经营的典当行及个人高消费支出。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何某通过伪造借条、虚增利息等手段掩盖受贿事实。何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120万元,并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经司法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达320万元。案件因原审未充分查证借贷关系真实性,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于2021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再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人员以借贷形式掩盖受贿的隐蔽性犯罪手段,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规范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