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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冯某干股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主持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公司负责人请托,通过违规干预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政策等手段,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企业以'改制补偿'名义向冯某提供干股,累计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30万元存入其控制的亲友账户,其余4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21年12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产权交易专项审计中发现冯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初审阶段冯某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其通过虚假投资协议掩盖受贿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期间调取了新增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证据。

判决结果

冯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6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国企改制等重大事项谋取私利,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