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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高管沈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该企业获取改制优惠条件,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分六次向某省国资委原主任王某行贿,涉案金额达280万元。沈某以虚构工程项目的方式将赃款转至李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再通过虚假贸易合同转移至境外。2023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异常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锁定沈某等人。沈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通过第三人行贿的详细过程。该案导致国企改制方案严重偏离市场化路径,造成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虚高1200万元,引发多起利益输送链条。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年,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犯行贿罪,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形;《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中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领导干部必须筑牢廉洁自律防线,规范权力运行。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