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科级干部汪某合作投资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汪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校园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与承包商张某串通,以虚假合作投资协议为掩护,通过伪造投资凭证、虚增工程成本等方式,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赃款被汪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中学扩建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查核实汪某存在隐瞒财产来源行为。汪某在初审阶段未如实供述,仅退还赃款1万元,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还剩余1.5万元。其行为导致教育项目资金监管失灵,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结合巡视巡察证据与补充侦查材料重新审理,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防范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手段,强化巡视巡察监督实效,维护教育领域廉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