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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多个高速公路项目审批及招投标过程中,接受多家施工企业负责人干股贿赂。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作形式,高某先后收受7家企业的干股分红,累计金额达28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个人挥霍及购置房产。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高某家庭资产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启动调查程序。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行贿事实。其行为导致多个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采集程序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出示了股权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被告人高某当庭认罪。

判决结果

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干股受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规范权力运行。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