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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成员肖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肖某利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参与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私下宴请、赠送购物卡等方式,向负责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李某行贿共计3.5万元,以获取不实评估报告。案发时间地点为某市,涉案金额未达5万元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虚高2000余万元。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启动调查程序。肖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经司法审计确认其行贿行为与改制方案特殊条款存在直接关联。案件造成改制企业估值失真,导致后续资产处置损失达1800万元,引发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肖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查期间调取了改制档案、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肖某构成行贿罪,鉴于其主动交代罪行、退缴部分赃款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