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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系统董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系某省税务局原局长,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税务优惠审批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其通过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以虚假投资为由向税务干部王某行贿,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赃款被董某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奢侈品,部分通过李某转存境外账户。2022年纪委监委在查处某税务干部受贿案时,通过资金流向追溯发现董某行贿线索。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提供李某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超300万元,引发税务系统内部管理混乱。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董某无罪,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确认其行贿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历时18个月完成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揭示国企人员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税务系统需完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