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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资委国企改制科员杨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杨某在某县国企改制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资产处置方案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程序、违规提高职工安置补偿标准等方式,非法侵吞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280万元。其以亲属名义购置房产并分散藏匿部分赃款,导致国有资本严重流失,造成改制企业经营困难。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其他违纪案件时发现杨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杨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监管缺失问题,直接导致某县重点企业重组失败,造成超3000万元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纪委监委移送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认定杨某滥用职权行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经济活动,维护国企改制程序公正性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