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韩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韩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改制提供审批便利。2018年至2021年,其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所谓'共同开发项目'为名,收受某民营企业负责人王某等多人财物共计320万元。涉案资金均未实际投入改制项目,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钱,部分款项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韩某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行为。该案经一审判决后,韩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韩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承认受贿事实,但辩称部分资金为'合作投资收益'。其行为导致多起国企改制项目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社会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启动调查,监察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韩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维护国企改制的公正性与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