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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沈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收受财物方式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手段包括在项目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伪造监管报告、违规审批环评手续等,先后多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现金及购物卡,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12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经审计发现沈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沈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多个环保项目因违规审批造成生态修复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环境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沈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实质性危害。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