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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基层人员胡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胡某作为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改制企业获取优惠条件,通过老乡张某以‘咨询费’名义向负责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具体手段为虚构企业资质评估项目,分三次将现金共计3.2万元交予张某,由张某转交李某。案发后经审计发现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存在异常,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通过第三人行贿的细节。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评估报告失真,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约80万元,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胡某以‘未直接行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其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需警惕通过第三方实施的隐蔽行贿行为,强化国企改制关键环节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