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胡某干股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胡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金融企业资质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银行法定代表人贿赂。其中,通过虚增某小额贷款公司资质评分,帮助其获得政府贴息贷款,收受干股10%分红共计280万元;利用监管职权为某担保公司违规审批融资项目,接受该公司投资入股的某科技公司股份,分红达45万元。涉案资金通过境外账户转换为虚拟货币藏匿。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因群众举报启动调查,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2023年11月,上级检察机关依据补充侦查的电子数据证据提起再审,确认其受贿事实。案件造成政府贴息资金损失逾500万元,相关金融企业因违规操作被责令整改。胡某在再审阶段认罪悔罪,退缴剩余赃款23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上级检察院以新发现的电子证据提请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再审改判彰显司法公正,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防干股受贿新型腐败,维护信贷审批制度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