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罗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罗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项目预算、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先后收受某环保企业负责人张某、某化工集团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在审批环保治理工程时,要求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收受财物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案件因某省审计部门在2022年专项审计中发现罗某个人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而移送检察机关。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并配合调查,但因原审判决认定其收受财物金额为80万元,检察机关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起再审。经再审查明,罗某实际受贿金额为120万元,且造成某重点流域治理项目质量不达标,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损失达3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再审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6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环保领域领导干部必须规范权力运行,杜绝以环保治理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