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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刘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刘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操控招投标程序向多家企业索贿。其以承诺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干预评标结果为要挟,先后收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建设集团负责人李某等人员贿赂共计32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境外投资,部分存入其亲属控制的账户。2024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刘某涉嫌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行为,经审计部门核查确认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交代部分未上交的40万元藏匿于境外账户。该行为导致某省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违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500万元,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由省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索贿情节严重,且拒不退赃部分未予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巡视巡察对政府采购领域权力监督的震慑作用,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公平竞争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