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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杨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320万元。杨某通过虚构委托理财协议,将受贿资金转入其亲属控制的金融账户,以'投资分红'名义掩盖非法所得,并违规为王某公司提供招标信息倾斜。2023年5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杨某及其亲属名下异常财富增长,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杨某通过伪造理财合同、虚构投资渠道等方式,将涉案资金用于高档消费及购置房产,导致多个招标项目出现重大失误,直接造成国有资金损失逾800万元。案发后,杨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法调取补充证据并组织庭审,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凸显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对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