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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环保产业集团原科员徐某向司法人员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环保产业集团下属污水处理项目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获取环保审批许可提供帮助。其通过虚开发票、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向负责案件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王某行贿共计2.8万元,以换取减轻处罚的司法处理。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已导致某企业违规排污造成区域水体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2023年5月,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徐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确认其行贿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行贿行为,但辩称系因企业经营压力被迫接受财物。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徐某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调查获取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员工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任何形式向司法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维护环境执法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