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科级干部汪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汪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基层科级干部时,利用负责企业税收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项目方式收受纳税人财物。先后以亲属名义注册多家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协议书,以'税收优惠政策咨询'为由向企业索取'投资款',实际未履行任何投资义务。涉案金额达2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其通过12个虚假合作项目非法获利事实。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过程。其行为导致辖区企业偷逃税款累计达500余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后,检察机关于2022年1月立案侦查,同年9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公开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干部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以合作投资为名的新型受贿方式,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