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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局长卢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卢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采购科科长期间(2018-2021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多家供应商行贿。其通过虚增项目预算、伪造资质文件等方式,先后向6家投标企业支付好处费共计3.8万元,帮助相关企业中标多个市政工程采购项目。2022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在调查卢某亲属受贿案件时发现其行贿行为,经审计确认其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将赃款隐匿于境外账户。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5万元,但拒不交代主要行贿事实,在二审期间仍未完全认罪。该行为导致某市财政资金损失超12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证据完整性及量刑情节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政府采购廉洁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