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高院原副院长董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其通过亲属李某向案件承办法官王某输送好处,以‘案件协调费’名义分五次行贿共计2.8万元。董某虚构某企业项目资金需求,指示李某将钱款转入王某亲属账户,掩盖行贿事实。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王某受贿案时发现董某与李某的资金往来异常,遂启动行贿案件调查。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犯罪手段。案件造成司法公正受损,导致三起案件裁判结果失当,引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危机。董某作为省部级干部,长期以‘咨询费’‘活动经费’等名目通过中间人进行权钱交易,形成行贿腐败链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4月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规范权力运行,对通过第三人实施的隐蔽行贿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司法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