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高管沈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沈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属国企招投标管理中心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等经济往来中,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操纵评标分数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中间人分多次收受投标企业现金共计12.5万元,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购房支出,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招标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监察委调查。沈某起初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涉案行为导致多个招标项目定价偏离市场价,造成国有资金损失超8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发现线索后移送监察委调查,经初核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十七条 关于行贿罪量刑情节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招投标廉洁底线,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