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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谢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谢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公路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审批施工方案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期间,谢某接受某施工企业负责人王某提供的干股,以亲属名义持股某建材公司,通过分红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70万元存入境外账户,剩余60万元用于挥霍。2022年群众举报后,某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谢某通过隐匿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多个交通项目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依群众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年。因发现关键证据未被采信,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经再审认定谢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80万元及孳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省部级干部利用干股形式掩盖受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廉洁底线,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监督。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