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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原副院长丁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期间,利用分管执行局的职权便利,通过口头承诺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干预案件判决结果等方式,先后向多家企业负责人索取财物共计320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利用职务影响力制造虚假执行依据,要求当事人将资金转入其指定的亲属账户,并以'协调关系'为名索取好处。2023年8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丁某及其亲属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丁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120万元仍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该行为导致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出现程序瑕疵,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丁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索取的32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人员利用审判权索贿的严重危害,警示权力必须在制度约束下规范运行。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