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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办处级干部张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张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国资委国企改制专班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与多家民营企业主勾结,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其以亲属名义注册空壳公司,假借改制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名,要求相关企业向其控制的公司注资20万至300万元不等,后通过伪造投资收益凭证等方式侵吞资金。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发现张某通过6起改制项目共非法获取财物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其余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张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后续调查中销毁部分财务凭证,拒不承认部分受贿事实,导致改制企业资产估值严重失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20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改制中合作投资型受贿新形态,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改制政策红线,防止利益输送侵蚀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