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处级干部林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审批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核企业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接受私营企业主王某请托,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取其资金共计320万元。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伪造合作协议等方式,将部分涉案资金转入亲属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和奢侈品。2023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经审计发现林某名下资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案件查实后,林某对收受财物事实供认不讳,承认通过'合作投资'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手段。该行为导致行政审批程序严重失公,造成某企业违规获得资质后骗取国家补贴380万元的损失,扰乱了当地营商环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以受贿罪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行政审批领域人员要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变种,维护公共权力行使的廉洁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