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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原科员刘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张某作为中间人向多家投标企业索取财物。具体手段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故意刁难合规企业,为特定关系人操控的公司提供便利,后通过张某收受好处费共计15万元。涉案资金用于刘某及其家属在境外购房及日常消费。2022年纪委监委在核查某采购项目异常情况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刘某与张某的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流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纪委监委重新调取电子数据并锁定关键证人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实施行贿,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与公职人员廉洁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