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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黄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张某请托,为其违规排放污染物提供帮助。通过多次宴请、赠送现金及贵重物品等方式,黄某先后收受张某贿赂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5月,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发现该企业环保数据异常,经线索核查启动调查程序。黄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0万元。案件造成某市重点水域长期污染,导致生态损失评估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领域贿赂犯罪治理的指导意见》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环保执法底线,任何以权谋私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廉洁高效的监管体系。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