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单位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时,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便利,接受某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请托,帮助其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违规安置职工等方式获取政策优惠。冯某先后5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5万元,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将赃款转入单位账户用于日常开支。2021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冯某在初审阶段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隐瞒所得情况。该案导致某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达87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冯某作为处级公务员,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引发群众对国企改制公平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初审判决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冯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九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中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规范,防止利益输送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