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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银保监局原处长陆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陆某利用其担任某省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处副处长职务便利,在辖内多家商业银行贷款审批、金融产品备案等工作中,通过虚增评估费用、伪造合规材料等方式,多次向相关企业负责人索取好处费。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资金被其家人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11月,某省银保监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查封陆某名下房产一处及多个银行账户。陆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家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风险累积,造成国家金融监管失灵及财政资金损失共计860万元。

审理过程

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资金流向及犯罪构成要件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受贿罪;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追缴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在监管环节的利益输送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