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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原处长钟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某县财政局采购科处长钟某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篡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伪造项目验收报告等手段,先后在办公用品采购、基建工程招标等12个项目中收受回扣,涉案金额达120万元。其中2022年3月在某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中,收受供应商王某赠送的现金50万元及贵重礼品,通过其表弟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12月,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异常,启动调查程序。钟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60万元,但对部分行贿行为拒不认罪。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年,其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综合考虑钟某部分退赃及认罪态度,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七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并初查,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钟某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追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1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杜绝以权谋私,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与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