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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厅原厅长蒋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生态环保厅厅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及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相关企业暗示违规操作、干预执法检查等方式,多次索贿。其中2019年在某环保工程验收中,向企业负责人索要现金15万元;2020年在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收受企业贿赂5万元。涉案资金共计20万元均被蒋某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蒋某及其家属财产异常增长线索,经审计核实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较大差距。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某省多个环保项目因违规操作造成财政损失逾800万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凸显巡视巡察监督在发现国企高层腐败中的关键作用,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环保事业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