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沈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沈某于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利用其负责招投标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妻子李某收受某建材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好处费。沈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为王某公司违规获取中标资格,李某则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将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贿赂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经查,沈某共涉及6个招投标项目,涉案金额累计达15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其家庭成员在境外房产投资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5月,县纪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沈某亲属账户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沈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发后其家属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其余7万元通过非法手段转移。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沈某受贿罪;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结合证据及量刑规则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揭示基层权力寻租中特定关系人代为收受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需筑牢家庭廉洁防线,防止利益输送链条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