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郭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郭某利用其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便利,接受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请托,通过向案件审理部门施压的方式,帮助该律所代理的两起民事案件获得有利判决。其通过亲属账户收受现金共计3.8万元,后将其中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其余1.3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10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郭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其通过'帮忙'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该案造成司法裁判公信力受损,两名当事人因判决结果引发信访事件,导致法院正常办公秩序受到干扰。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人员利用审判权进行利益输送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司法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