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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卢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某省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卢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任职的国有企业违规获取信贷审批资质。卢某接受某商业银行贿赂,以虚构项目资料方式帮助该银行在贷款审批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涉案金额达3.8万元。上述行为导致国有金融资源被不当配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620万元。2024年1月,纪委监委在审查某金融企业违规操作案件时发现卢某行贿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单位行贿事实。卢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配合调查并作出整改。案发后,相关金融监管流程被重新规范,但已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及公信力损害难以挽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卢某所在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并召开庭前会议,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卢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任职单位因行贿行为被判处罚金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关联企业谋取利益,强化了对金融信贷领域行贿行为的司法震慑。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