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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有企业原科员汪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市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科员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多次收受关联方贿赂。其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方式,为他人在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核定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收受现金共计1.8万元、购物卡0.5万元,涉案金额总计2.3万元。赃款被汪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2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汪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汪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约50万元,引发职工对改制程序公正性的质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审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因证据认定存在争议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汪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改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为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