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原厅长袁某干股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袁某在2015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获取办学资质及招生指标。通过虚构合作办学项目,接受企业赠送的干股共计23%,涉及金额达320万元。其将收受的股份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至境外账户,部分资金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其长期通过教育项目审批收受贿赂。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赃180万元并认罪,但再审中新增证据显示其隐瞒部分受贿事实。该行为导致省级教育专项资金流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及公共财政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侦查,历经初审、上诉及再审程序,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维护教育领域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