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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苏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级职务时,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工作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资质、操纵评标结果等方式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向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某市检察院检察员赵某等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达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苏某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部分赃款,并将剩余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查封苏某涉案房产一处,冻结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导致3起招投标项目出现严重偏差,造成国有资金损失逾800万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安机关配合开展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苏某提出异议但未能推翻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公开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招投标领域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防线,维护法治公正与市场公平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