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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厅姜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职务时,利用主管高速公路项目审批的职权,指示下属事业单位通过虚构工程预算、虚增材料价格等方式,向多家施工企业非法获取资金。其本人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行贿款共计320万元,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交通厅下属单位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查锁定姜某为幕后操纵者。姜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检察机关介入后退还赃款28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多个交通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姜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领域招投标的严重违纪违法后果,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