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钟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钟某在2021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主管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请托,为其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招投标中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所谓‘项目分红’名义收受该公司5万元现金,实际未投入资本且未参与经营。2023年群众举报其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其银行账户存在多笔与环保项目相关的不明收入。钟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某省重点环保工程因审批延误造成生态修复费用增加120万元。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环保领域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及环境治理滞后。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链不完整进入再审,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钟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主动退缴赃款及违法所得,减轻了社会危害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对合作投资型受贿应强化资金流向审查,维护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清正廉洁。